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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犯错”的挖掘机被扣 “停工”损失谁来担?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7-17 07:18

  2024年3月,张某安排驾驶人员车某在操作挖掘机挖土方时,不慎挖断了地下的通讯电缆。车某根据某城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,将挖掘机留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,涉案工地停工。同年4月,张某欲取回挖掘机,某城公司工作人员以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阻拦。张某遂报警,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后,张某仍未能取回挖掘机。5月,张某再次至派出所报警,称案涉挖掘机仍在工地,其准备起诉,故先来备案。同年6月,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某城公司赔偿设备占用损失90000元(自2024年3月26日起共计60天,按1500元/天计算)。起诉后,张某自行将挖掘机从工地取回。

  通讯电缆损坏系司机车某所为,应由车某承担责任,与其无关。你们公司无权扣留案涉挖掘机,应当立即返还并赔偿设备占用损失。

  我公司并未实际扣留案涉挖掘机,挖掘机停放于紧邻项目部施工便道一侧,出入口虽设有铁门但并未上锁,你们取回挖掘机不存在障碍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,因工地停工,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,某城公司扣留张某所有的挖掘机的措施属于其私力救济的“自助行为”,具有正当性。但事故发生后,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某城公司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,而导致案涉挖掘机一直停放在工地。且张某曾至现场要求取回亦被阻拦,其扣押行为已具有违法性,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。同时,张某第二次报警只为起诉备案,并未争取现场取回挖掘机,故其对于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。考虑到挖掘机租金中包含驾驶人员工资、机械维保费用等成本,而挖掘机被扣留期间未产生上述费用,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/天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,一审法院判决某城公司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张某42000元。

  自助行为,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,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,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、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,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。

  本案中,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,在工地停工的紧急情况下,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某城公司采取扣留张某的挖掘机的措施具有正当性,属于自助行为。

  在保护自助行为的同时,民法典也为其规定了“尺度”,包括需满足“情况紧迫”“必要范围”“合理措施”等条件,且当“情况紧迫”的阻却事由消失,受害人应当立刻、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,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。只有这样,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,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。

  但某城公司以赔偿问题未解决为由一直扣留张某的挖掘机,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,且在民警到场后仍然扣留,因此其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!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“尺度”实施自助行为,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否则因维权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,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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